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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衛斯理生活在一個人們普遍靈性和道德低落的社會環境中,在1738年當他個人經歷特殊的歸正經驗後,他相信人經歷救恩後,今生就是一個成聖過程。 約翰衛斯理在他的一篇講章The Law Established Through Faith中曾經對信心和行為之間關係作了進一步的分析。他引用羅馬書3:31節「這樣說來,我們的信使摩西的律法失去效力嗎?當然不!相反地,我們使律法更為鞏固。」* h: ~: S& r3 K, N% I- J" R7 X
}: p3 o, `% o4 i/ R5 Z# U U" U 來討論信心和行為之間密不可分的關係。他一開始便直接了當的引用保羅對「基督的福音」為基督徒信仰的救恩基礎,所有人都因上帝的恩典,透過主耶穌基督的救贖而白白被稱義。 他指出當時保羅所反對依賴「行為」得救的依據,主要是指靠執行「律例典章」(ceremonial law)產生好行為,從而等同有從上帝而來的救恩,他聲稱保羅並沒有說有了信心,救恩便不和行為掛上關係;他聲言就算歷代教會的信徒也可能把保羅的意思誤解了,認為有了律法和行為,基督的救恩便與我們沒有功效。 衛斯理相信保羅並沒有把「工作」(Works)放在救恩之上或之下。; B; s6 A# C, Z( S% A3 Y
- ^1 E+ u6 n) t$ `4 v 衛斯理指出上帝立律例的原意,是讓人知罪。 他更認為基督徒理解的「自由」已被濫用,這濫用可解作「有免於順服上帝的自由」或「免於進入成聖的規範」。然而,基督徒都是在主耶穌基督「恩典之約」之下(covenant of grace)所釋放,而不再是受「行為之約」(covenant of works)所限制。 對他而言,因信被稱義與好行為其實像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它們反映從救恩而來的自由和因救恩而結出的公義果子。這樣看來,因信稱義的結果是產生「好行為」。 7 N1 C. h u- d8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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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斯理和路德在這一點有一致的看法,路德在「基督徒的自由 」中曾討論信心和愛心,而且路德對二者的「先後關係」十分慎重。「好樹結好果子,若無好果子則必無好樹 ,因此不結好果子可以証實不是好樹。」 他更認為「從信就流出在主裡面的愛與喜樂來。」+ l/ K, _) v4 g) Y& }2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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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斯理的討論不只停留在這裡,他更進一步指出:信徒是在基督恩典的律下得贖的人,他不再是受制於地上的律,他也不能因行律法的要求而免去上帝的忿怒,相反的,因着基督的恩典,上帝的愛在信徒心裡產生順服和改變。根據以上的觀察,可見衛斯理清楚救恩完全是從上帝而來,而他把信心推向進一步的層次,人藉着信心,再次被引導歸回「上帝的愛律」中,這是一種從創造之初便有的規律,這是上帝的心意。 ; O! S" z0 q( s; d7 f, z
: R4 a: e1 g1 b( S$ B/ b+ F 所以,衛斯理解釋羅馬書和雅各書有關亞伯拉罕的信心和行為例子不應是互相對立。 這裡「工作」(Works)是指上帝的救恩早在等待世人回轉;另外雅各所指的「工作」是指人因着救恩而產生行為的改變。衛斯理相信愛就是上帝誡命的全部,信心是上帝的心意用來重建愛的律(law of love)。這愛就在上帝智慧的創造和萬物中不斷被展露,未曾停止。人藉着信,上帝愛的律就在心中顯明,產生相應的行為。 對他來說,這便是一個基督徒的成聖過程, 這順服不是來自我們本身的道德價值系統,而是從救恩而來的信,使到信心接受救恩的人能夠順服上帝,產生行為和生命的改變,當中不可或缺的是上帝的愛,這在哥林多前書十三章也指出,愛是一切行為的源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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