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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1 |! U* F& r6 ]* z6 \
/ \8 ^4 R0 b  @+ f' H, c) s1 F&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j, _7 e) A: ?3 e. z# [+ z
$ O! Y. q: Z; K- A0 R! ~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 U5 [- l6 R/ @
. g$ N5 T9 N2 Y* ]% c[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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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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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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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F* X$ O. N! ~$ q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P0 s  a" \* T) f' \& c

* e- ?7 y8 a, c# I( R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t" z3 l4 @5 Q9 O
9 K6 A! R9 Y( W* t  d$ n* z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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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f3 f! W4 O, E0 f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3 K' Y  I; x5 Z- y; D7 O3 e* R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 r8 d3 U! l! p: P8 z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 ~8 b: z1 U3 d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P% S; @) O8 o$ q4 {! q' N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7 x% v+ q- c  T- T% C8 _. }  T

6 p2 j, E0 {0 p' X* S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D% q* E* [* u1 d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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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6 M) m/ h9 J/ Q  G, w4 C6 W/ `# x/ A3 g6 I: ~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 q5 V8 E3 S4 Z
7 M6 d/ H  K2 q" U2 w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1 i% T' M& A/ \( \2 Z6 i
$ a" o8 E# L3 X0 o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 g1 Y7 g' f1 Z# H; @$ I1 N; {+ D" R# X+ z- C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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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z3 [9 v8 P+ h1 ?) W) Z
9 Q( ^8 k4 h7 h6 h3 Z1 q9 t! C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 R+ y/ n! [) _
1 ]+ K# `! X  J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 ^0 U, g2 X% f; a! B
( F3 v6 o4 P  w/ K& j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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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D3 s3 ?2 K4 g: ~' S" P( T
7 H- m( }& [9 K4 V9 I* E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8 g3 |8 G( [. E6 [+ b: Z! g2 m$ X

" F  H# C7 k2 B4 I: W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j  ^2 R- B9 Q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v; v1 C! L! h* S0 g/ _# ?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0 f$ ]' v4 F# m! s# x' ^: I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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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 Z& Z; _( L$ h% T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1 T- X: `, ~0 @* B5 O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 w$ M0 F' S8 L7 i, _& d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 _! O' d) }" k. d, Z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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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 d" c. V; n( k" P' j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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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7 \' o( [7 O# s: u! s9 z# u) B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8 |* L/ |/ Y4 ?- a0 g# o- r
7 [- e7 }# {, t# i1 Y* b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Y" B: q6 Q* N( t; ]' m( z

- O0 g2 b% K3 Y/ _  F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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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P% k) A5 z; j: v1 ]' k* o* L1 b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 o# O: u* F7 r!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1 Z$ _/ e: c1 t" o/ Y9 W; b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m( M6 \9 t; o& }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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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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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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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  m: |* V) W  n1 T1 T
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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