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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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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R# Z2 `0 ]8 D+ |" b: R2 |( B
. I: W% S$ _6 [) n: u1 @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m& j) F, A( N% i- E- v% q) _$ C+ |) d! D' u3 ], }; D( u# V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3 n( [7 |: [" L1 f8 f

! O9 W& Q5 b, e" C; F; d8 h, J3 W谢谢大家。
! g) ?9 Y! R: i3 y/ C( V+ d5 ]5 w% H"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1 P" R7 L/ E; T8 p& \8 g+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9 I7 q1 X" c0 e4 x! z& z1 k/ J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m1 {0 i$ j+ D. s+ e% c8 b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G) O- m; k" P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7 f( i; p- |- A& x2 Q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7 y7 D- @9 h* v0 T3 t8 x: G+ F
同意小美猪的
' [" ?, `: @! P+ w6 q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F2 [4 Z: F6 Q; b/ [: `/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F3 ]' \; S" |8 O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5 ]4 s/ F( u8 [

8 m: A  U2 P+ {$ L2 ^& o' M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W/ B2 x: u4 b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j0 I: w. A5 `

2 X4 z7 [# O' s8 j/ ^* h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2 i; H1 b3 z+ v2 y. r& w9 B
8 d) p, g% l' @, q6 f截屏如何?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s% i. v  N. Z' b9 Q) ]" m. |0 w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6 i: W  z5 L) Y' V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_) Y3 ?, M8 `# k- K8 u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 L/ r7 v  I+ a5 j4 u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1 d) `) K- z# J8 X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I! v, G$ u' O# C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6 b9 j# P: R+ o+ J
, t! u4 D' g; a1 N" a, n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_; _# E8 v  Q+ U" N
8 L6 |1 |- [9 f1 E$ k0 b1 n/ b0 k$ v2 u'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4 v6 l9 Z2 A, e+ W3 b# R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M' e& N8 ^5 `$ f9 v9 l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6 y! y6 |6 g  _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7 e8 h4 O. `4 u) y. s6 F( E)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o1 K6 l0 S' |7 i0 K# {4 M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A, n1 p( |9 D, A2 w. g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s, b" p5 @+ b& [7 n, {8 r
) q0 q' Z9 Q& w% O1 H7 c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8 }2 ~* ^/ x; e% a7 r+ Y
& u3 T( ~4 U/ F1 \9 ]& M. c! a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Y3 d; {. z( c3 T1 @9 a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O) L- q% L/ |- R- o  K. }4 l

. \. l1 k0 O: ^# [5 e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2 m7 U7 M) q) e& N3 I+ x+ U
. O0 ^3 J& [% i0 w6 }* N/ _9 z$ Y% G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O, S8 x2 |; [" @) b: B ...
. |  u$ S. V+ r; s1 Z$ C+ [9 p, P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l9 Q( \1 z' R( R; a% ^
" P0 s0 Z. o5 `' ?- P% Z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F0 {" @' P4 ?+ z
3 k) T/ p1 q(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F6 a; B8 f4 e) w  n! }* A
6 v8 B7 w% L9 i9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h& r  F! u! h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M1 Q2 P9 \+ {& q/ A- ?

9 u( N9 f5 x! m( x: E) S8 T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9 C3 p% e# A2 x, N" ]2 ?* W, H' J7 f* g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2 ?+ v6 }) _5 L3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u) `: Z; h1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p- E3 u1 `. t2 q- X6 F* a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t4 c: [! q" x

1 A8 q8 z2 A. N  _- I4 j1 [/ h不 能 同 意$ X" f( D, }9 [* S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3 w4 E* s" @+ [& O3 @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D4 K2 n. p/ Q-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e. R& r+ S6 z1 f5 S! a" q% _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p% h  Z; {. [+ {6 A! S3 A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6 f% H4 Q9 X+ l- n* P2 U9 Z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0 }2 w  @3 T7 k: Q- T2 a; H# R

2 B/ K, T% d" j& Z! A6 Q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D/ H& o$ _" @3 a: a8 x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q$ \3 q& @, `6 _( Q/ Q+ o/ E# r8 y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k5 S) A8 p, x2 Y* X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c8 s% R! Z! r% c: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5 g* e3 Z7 o8 R% B' Y2 ?希 望 别 介 意  ; N/ R* I- j* z' P6 X4 g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2 Q. r1 h1 f( T6 n& _" p& z
% W/ I  u! B9 e: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r& ^' q8 A- _* e. K0 c! k- B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f# s, c* z  e! k
3 v/ _' n$ B2 M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9 M% ~# H! D) S9 }# x, h" I" o( T. Z2 H1 P3 I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4 ?7 ~: e: r# a% |5 k) U ...
" m+ R/ a4 O( A' _* t
6 b3 P3 b$ I$ _1 {9 _1 F5 R- M

1 S8 m8 i' K. z. z2 A6 {5 A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A, o; ^" T8 ^* L9 K% \3 p7 k4 D
" f# I5 T1 K* E" W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3 ~" }3 n/ k) w" n8 z( y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3 v9 P( A$ Z$ y( u# K

% T* F: N0 X- S2 k* w4 R3 r$ v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J+ c) q* p- [, O: g# ^0 j, S& }$ }2 S( v* h4 i
支 持 .
; C9 S* \- F3 \- e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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