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just being naïve. If you think you can implement your so called “justice” by modifying rules, you are dreaming. No law is perfect. There are always loopholes.) Q: c* i( B-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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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 me tell you a sto ...* s+ m5 V# y& ^
tqbs 发表于 2011-2-2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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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2 ~6 ~8 L9 y& S这是因为美国人崇尚他们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虽然这个案子很恶心,可是如果美国人认为坚持言论自由更重要,那是他们的选择。你举这个例子只能说明美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即使是一个很能混淆法与情的案子,在美国仍然得到了合法的审判。7 `& f4 k. `9 u- |) ?' R' } |
我不知道你举这个例子想说明神马。我的解读是,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未必等于理,更绝对不等于情,但是法高于一切,一旦立法,就该遵守。/ n$ E7 R$ T! m- U% {
有人可能要问,那么法律有问题怎么办?人的观念变了,法不合适了怎么办?很好办,改进法律。还是以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例。虽然它强力捍卫言论自由,可是在实践中,也逐渐行程了一些例外,例如对歧视案例的判决。这些都以判例的形式对第一修正案进行了改进或者说具体的限制。" w/ ]( y. ]+ Z. W* K7 U
我们是一个小小的网站,没有能力,精力,也不必把我们的规则搞得如现实的法律般复杂。但是我们坚持以法治网的原则不能改变。而且通过不断完善我们的规则,这个目标是可以实现的。事实上,我们已经实现了!而且实现这么多年!只是现在出现了新问题。那也只是说明规则也许需要与时俱进了。而不能因此说我们要放弃以法治网。 4 a, o. @ S6 a2 Z) X" [ V + ^ p# T$ m7 ]" s4 E! o/ n4 A要过年了,大家还是多宽容少争斗吧。年夜饭前我不发言了。如果晚上没喝醉的话可能再上来。实在是说累了。怎么你们不累阿?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