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 Y% N/ o% ~6 p欢迎老领导们莅临指导工作。; h( k0 {4 L; J$ q8 g, P.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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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就阳光老版主的一些疑问简单解释如下:首先,被投诉人对裁决有效期应该是不存在疑问的,因为此前我曾经发起过一个针对被投诉人的投诉,投诉的内容发生在前一个投诉上诉期,并且非常明确地在裁决里把它归为新的一次处罚裁决。这个裁决虽然后来因为特殊原因撤销了,但是对裁决生效期的处理标准是明确地传达给被投诉人的;其次,在本次投诉期间,被投诉人的状态是处于banned to post,这是确定无疑的,因为这个状态从其上一次被处罚的时候就没有变过(后面我会对此做出解释),改为banned的状态是在最后这个投诉结束并作出公告之后,因此,被投诉人在投诉进行过程中一直都享有自我辩护或者指定他人代为辩护的权利;第三,我解释一下我为什么在前一次对被投诉人处罚以后一直保持banned to post的状态。第一个原因是懒,因为如果在结案之后改变状态,在处罚时间上不好控制,就会要求人工修改状态,我不是一个勤快人,更不是一个记性好的人,两周对我来说太长了,长得足以忘记许多事情,所以我选择让系统去处理这事情;第二个原因是我认为保持banned to post这个状态具有合理性,如果在结案后改为banned确实可以避免受处罚人不小心违反规则发言,但是同时也剥夺了受处罚者在受罚期间投诉别人的权利,这个权力从规则看来是应该保留的,所以我宁愿选择在受处罚人不小心违规(特指2.8条)的时候先警告后再谨慎执行规则的思路。一般处罚条款只有一个“封”字,具体何时采用何种方式我想可以由执法版主按照不影响投诉流程的合情合理并符合具体情况的原则自主选择,不知这样理解当否?最后我想解释一下为什么被投诉人最后的状态是banned。原因很简单,从可以查到的记录看,被永久封的ID最后状态都是banned,所以我在公告后将其状态改为banned。既然有明显的前例可以援引,懒惰的我就不费心多思考了。 5 Q2 s2 u5 f6 y. M 2 a! \( J4 @; { Q- c/ p' t8 x g回到关于处罚生效时间的讨论。其实我发现大家都有一个共识,就是从处罚执行时间算起。这样的话,我认为按照投诉流程,这个生效时间应该在裁决之后,而不可能是在上诉期结束或者在公告之时(见投诉流程第2条)。如果认为这个生效时间不合理,就需要改动投诉流程,将执行处罚的时间推迟到上诉期满或者公告发布之时。( y, z* s( U$ _; n' ?" K!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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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认为这样修改是有不妥当的地方:一是如白水老版主所说,如果将处罚时间推后,会产生面对某些情绪激动的投诉人在裁决后继续肆意违规而无法控制的局面。这种局面常会导致灾难性后果,即引起群体性的矛盾对立,导致更多的人卷入违规。而如果能够及时在投诉后进行裁决并处罚,就能够将被投诉人的发贴范围缩小到投诉贴而已,加上投诉贴是不让随便跟贴的,从而非常有效地减少和避免直接地言语冲突,避免群体性矛盾的发酵。二是这样的修改会进一步降低执法版主处理投诉的效率。以目前的流程来看,对大多数投诉来说,执法版主只要出现一次,就可以进行裁决和执行处罚,其他文书工作可以在后面任何时间做而不会有大的影响,解禁的事情可以交给系统处理。而修改后,执法版主必须出现两次才能完成,即裁决和处罚必须在不同时间进行,这实际上提高了对执法版主的时间要求,降低了处理效率,和业余性质的执法版主是不相符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