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7月的时候已经递交了CEC的申请,档案号也已经在9月拿到了,我女朋友作为我的common law partnership,我们已经住在一起3年多了,现在我想辞职去温哥华发展,但我女朋友一时还不能去,估计要再在埃德蒙顿呆个一年左右再去温哥华,那样的话我到温哥华后地址什么的都改变,我和我女人也不在一起住了,在我向移民局更新我的状态的时候,会不会对我们的申请有影响? 移民局会不会认为我和我女朋友分手了然后她的common law partnership已经不成立了?8 l4 R% j! I! G
在申请CEC时你应该已经提交了IMM5409和相关的证据证明你们是COMMON LAW了,CIC只要有1年的同居证明即可,证据全的话你们完全符合.更改状态后如果CIC认为需要你证明分开这一年的关系的话,一般会给你们一个COMMON LAW PARTNERSHIP QUESTIONNAIR填写和交相关证据,目的证明你们的关系仍是COMMITTED 和GENUINE,比如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或信件往来,JOINTBANK ACCOUNT等等,反正只要是FINANCIALLY AND EMOTIONALLY彼此仍在支持的证据.证据不足就不好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