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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G. Z5 H  n8 F: j5 G/ d( `  P
. N# i* _# U/ u: I( f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6 ^: H1 J, y$ ?

8 V1 s2 H* Q4 K6 Q1 u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n- }& w0 V, _' U# e
/ i' R: V6 ^' |4 v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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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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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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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0 d% F# l2 i2 g# G& X! X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2 Q( b. z% l7 L& h" Z  y$ @; ?& }5 \# q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q5 [% s  ?- E5 i& B7 ~4 {

% c7 U7 l* w6 @8 r2 G! l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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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 R- i7 g, T: K6 O& _' `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B  T6 `& {' i  X1 S/ Q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 r; _5 z/ r*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0 k- W8 \- Q# s/ l9 X1 i0 n* A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0 U* k  v* T0 q2 \1 c( X; |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6 _0 p; I/ `/ O
; F$ \2 l, q% Q7 ?" M) c) O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R! o6 P: D- y' L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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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6 y2 _6 F, R( L( ]3 X$ f# j3 D- f
7 h* J& S+ m5 V5 o. M& H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9 A6 y3 K3 e/ j, ~  c2 F* F* I

6 f6 h( o4 K8 i8 V& Z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6 o: P! o5 i/ r3 ?1 F/ H% _
8 O* ]; M% Y  I6 M: j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x* e1 E7 x9 ?

* V) w5 u. ?2 o5 p' b# D' j4 H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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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l! V- n- ]3 v
! @5 L! U, ^9 ^0 b: U# G9 p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P  D$ t8 m+ D+ b& ]) f) V

" j/ U5 R5 B3 I/ P$ d- z% a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7 V" l; i2 C  ?. q0 t  s
( w( d0 d- Y1 @8 v* Q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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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f, m: e8 L6 O  A1 x! O

, m6 z/ a# w5 \2 w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0 M. B  s. W" J+ d( }5 ?
% h" c* z7 w% k6 a: A! U- W0 G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K( T1 ^) A2 E& v! x4 C2 t2 C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R0 v+ s$ e5 V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7 a0 M! P8 a+ k6 V+ i* G: O: W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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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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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一半) k, e! F  u8 [( _' y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 ]* Q3 g9 ^' s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 J+ e: }) d. L1 Q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 @9 l3 I( w/ }( U/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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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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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9 H3 I$ Q* l- V/ q3 b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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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Q3 P7 k5 H* l0 D1 b" O' V8 F% h: c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F' N+ D2 o# }, R- L$ C  H, H0 e0 v( w" {  _9 B# |# D, r3 S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R5 W+ Q, j3 U2 Z5 @  }2 |* a

4 Y. H4 R5 y/ C+ c- C+ N) v, q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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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G. @1 c! M3 t; e5 d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X) _& ]& F) Y4 b4 X, Z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6 l5 p* a1 [& y. t" s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S( f: F+ Q: S, P; d  B2 `4 y* r# c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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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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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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