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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23日 09:39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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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茅于轼 经济学家1 U4 ?6 r8 A7 n7 A"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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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增加了上近百万倍(开始那一年,1980年,只征收了18万元,现在接近1500亿元),现在它占了全部税收的7%。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比起来这个比例还很小。比如美国近年来联邦总收入(包括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以及社会保险和退休金)中个人所得税占约50%。其中企业所得税仅为个人所得税的大约五分之一。而在我国,企业所得税超过个人所得税的一倍还多。北欧的一些国家个人所得税还更高。这些数据说明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了很大增长,但是还远远没有征够。反过来讲,其他各种税收则大大征过了头。或者说,政府在其他方面多征了许多税,导致个人收入的减少,因此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了。 ; _! W; q; d. V4 B& t$ }. F8 L
税收总量占GDP的百分比和一个国家对百姓提供的服务有关。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占的比例高,政府提供的服务面广质高,如全民的免费医疗,义务教育,失业补助,以及公共服务(如优良的环境保护,发达的图书馆和博物馆,低价的公共交通)。发展中国家则占的比例低。在总量一定的条件下,各种税收占的比例可以有各种选择。个人所得税低一点,个人并不占便宜,因为别的税就得多一点;反过来也一样,提高个人所得税,降低其他税,个人也并不吃亏。提高个人所得税有一点好处,就是可以适当控制个人收入的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是控制贫富差距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办法。我国当前贫富差距过于悬殊,应该修改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以限制收入差距,保持社会稳定。
' A" L9 T. U2 A' ^ 但是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并不能起到控制贫富差距的作用。虽然有累进制所得税,但是对真正高收入的人,征税征不到他们。目前的所得税累进制,主要适用于工资。而高收入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来自工资,而是来自其他所得,特别是资本所得。按照现行的征收办法,很难保证这部分收入会纳税。
5 o* s3 n5 M& S" W* I. P 这是一个可说是荒谬的纳税规定,即纳税义务人不是有收入的个人,而是支付这笔收入给个人的付款人。如果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没有代表个人按章交纳个人所得税,这个单位触犯了税法,而逃了税的个人是没有法律责任的。设定这样的规定,出发点是防止付款人帮助个人逃税。但是没有想到,有许多资本收入的付款人并不确定。如一些私企老板,从企业的资产得到收入,相当于自己给自己付款,可能的流弊就比较大。特别是如果一个人的收入有多个来源,税务局根本搞不清该人的总收入有多少,因此也就无法按照收入的多少来实施累进所得税。结果所谓累进制所得税根本起不到累进的作用,累进制最重要的功能就完全丧失了。
, a% s* U/ e. H6 ? 改进的办法,最重要的是把义务纳税人从付款人转变为受款人,也就是得到收入的个人。付款人可以帮助甚至监督纳税人的纳税过程。但是最后的责任者应该是得到收入的个人。纳税人应该按年度申报自己的收入,税务局按照他一年的总收入,和累进制的税率,评定他的纳税等级和纳税数量。如果发现瞒报,个人要负全部责任。这种办法实际上也是现在发达国家一般采取的办法。我们现在还没有建立起每个纳税人的档案,实行起来肯定会有问题。但是事情总有一个开始,以后可以慢慢地改进。即使现在没有完整的个人档案,但采取个人申报加抽查的办法,同时保留现有的征收制度,也应该比现在的办法更合理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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