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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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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l: W$ K  s

) _' d! J% C: z0 O4 K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J" T8 I* K- e# ]1 w  W0 f+ G, I1 i; }4 j% x4 h5 d/ F  g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9 x0 z" L8 y( G, Y# D# l# p: c2 V% t! [- {
) ^. E& R  O4 }; x4 Z
谢谢大家。
& f8 _! i) v8 {  [4 K1 y( T$ A# z, J!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6 Y% r1 [( Q* ^5 l2 O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O  D) u; H* u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3 q/ x) n& W! w6 ?5 l1 E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l9 x1 e3 N1 c0 m7 Z; B/ j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1 H7 s3 x( Q) O% i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J: T- `$ C6 @3 J3 T- z% f$ K5 B# @
同意小美猪的
' g  y5 j# f( ?5 n' o7 n) d5 c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9 Y1 I, R( z. R6 D. D. W8 }: b2 B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t) G' R3 h2 t; U  _9 J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7 F6 x6 P& A8 ^' B
& f3 J/ G" g0 v2 X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1 _$ g; N) @! l' R4 F3 S2 N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f5 V; y5 r* p* `! o* O3 T: ]& B! g2 u8 K6 I$ h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9 X8 \1 H$ q' y1 R" y
, z- L7 H3 f, w- x1 s7 l, g/ ~4 r: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R0 n4 {1 O# v  ?. E, A1 q1 G
; X( j' ?' v+ \  j0 @) S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s6 ]) e, w# X/ L2 F" c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 I; e$ w6 n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n) [) {& J9 M% A4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R0 D- ]2 Y. u" `8 X! `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4 }& n1 H! \1 s" m9 {" N9 w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b4 o  i2 y) M& q$ ~
3 }: r; h% W4 Z8 J) D% R$ |6 N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W& q* N$ r  q1 {; ]' R" W3 M
1 M+ _# X1 F5 X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x* Z7 A% `  }: {/ p0 _& r5 x2 I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_: N1 h3 J# r7 M) T& C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f+ t( |2 D7 V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8 D7 y. N. x3 E1 J) B  I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3 Y5 M8 C! i* Q' `2 ^4 Q! b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9 f1 Y3 X* A1 M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Q5 _" O9 ?1 U3 h2 Q; a! f' e& i  m6 g7 Y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3 I: _0 E' d4 }  l' x. |  a8 v5 [" K- K1 ^* \0 x; L" f: e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G- W9 _& D3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p- O3 t" D: d- Z0 f( [1 L& d/ c- k
/ Z) c) _0 t5 r( o+ Y3 v8 F9 L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J, y! j: B) |6 Q5 [- M7 M
4 z# p- B# u3 _: ], I% ?# }" a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a/ z+ g+ q7 Y ...

% @* R- @3 P$ X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U# }1 X3 g& ]; }
. i* i1 q( c* q3 `3 _! L7 w! d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C' \+ V* Y: X9 k5 _* F2 r
/ P, }; X1 @. Y( c. ?: T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2 v, p6 P; `* J. t8 Z
! W! ~# y5 i8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B5 h3 J1 K- Z6 u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Y$ s# o5 }6 v/ v% ]; W$ _9 \

( D; j- J+ l  }) u4 C) H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W5 T& t9 w& Q! Q

. w0 i5 ?! X* L" N- h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4 M" R2 Q1 M. Y# o9 F0 x6 m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P( a& X+ q. e! S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q+ }1 ~& l4 w5 x1 D* W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3 G# A: O3 E0 G# g* I* W  m! r: v  P! ]5 [2 R" @+ O4 O
不 能 同 意  ]- m& }" \* A9 B) f/ ~& C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5 J- S4 `5 [) m& ?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b7 X8 N9 a- w' W/ R  W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M' h9 g7 Y/ n( K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8 \' w9 K( z: b& \: f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N, U2 a" c0 G. d) n$ X- T' R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1 ?# Z& A8 y7 Y$ L* q; _! W0 _+ I0 V/ z, \# M* G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z/ L# X" m" x% J4 L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n( [( `; Y9 `( i0 Y
/ ]9 }1 Q. a) K+ V/ k8 X  r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9 f& {* X" W! s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O5 _* @5 H; W8 k) B. z9 J% s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5 s; o( a& _3 g8 C, m
希 望 别 介 意  
+ o$ f  |2 Q8 d& t. ]( X3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O# p. [, m6 {7 U) K
5 U' ~  I( u8 N1 S' L9 _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d: j# [. V4 D) M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o* i, s+ S5 f9 K+ B$ l9 d+ P
7 m" e+ E2 n$ H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0 c3 G: M$ Z2 _
- @3 L/ T7 k1 D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U  ~# f* M+ J" v% x2 X- z% b ...
; T7 ~+ v' t0 a

. r* D0 @6 e7 a2 @# i6 h! E4 ?' Z, ^2 d; k# b) u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U8 O8 e4 s- H5 F  _  }
, y: L0 O5 z7 w9 X; V( C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k4 \# V( B) [& _+ o7 t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0 Y5 ?1 C- u: y, d! Z, r. x* ?
) L: E# w3 P  O" o5 ^' z+ R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6 Z  D) B1 q+ \4 w4 g
" r- p  g/ ~5 g
支 持 .. C- z; |( e5 R# n9 U" L; K' d! M' P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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