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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新华社什么时候,变成了全民讨伐的对象,退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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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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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官方微博发文驳新华社:“自曝家丑”是王宝强的自由, E! s1 ]$ k5 f+ h3 U#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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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官方微博19日以《“自曝家丑”是王宝强的自由》为题刊文指出,新华社评论认为:“一个明星的婚变和一个普通人的婚变并没有什么区别”。对明星个人,除了需要分割的财产多得多,和普通人区别确实不大,但对社会来说,不同人婚变产生的示范指引作用,区别还是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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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新华社评论用了“某明星”,但关注此事的人都知道说的是谁。“一场本很正常的婚变,竟带火了其执导的影片,使其未映先火”,我不知道这是否是事实,但即使是事实,我也更愿意将其看作巧合,而不太同意“沸沸扬扬的离婚事件,不过是为了公司利益精心策划的一出闹剧”的判断。时下炒作无所不在,由头也五花八门,但王宝强案不太一样:如果目前我们知晓的事实得以确认,王戴了“绿帽子”,女方则被钉在耻辱柱上——谁见过如此“下作”的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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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评论作出炒作判断的依据是:“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普通人尚且明白这个事理,作为影视明星更应明白。发生家庭婚变,一般人都会低调处理。作为某些影视明星,却是唯恐天下不知,又是微博发布,又是在新片发布会上大讲此事,把家丑放到如此巨大的舆论场中并持续发酵,形成强大的关注度效应。”& e# S3 g0 F(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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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国人“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含根深蒂固。这样做,主要出于脸面的考虑,毕竟家里出了丑事,谁的脸上都不光彩,但一些时候,当事人因为气不过而不惜家丑外扬,来个“鱼死网破”,是可能的。王宝强首先是人,有作为一个人的喜怒哀乐,通过微博等方式爆家丑,不一定妥当,但也不好说就是炒作。而从法治角度看,既然法律没有禁止,自曝家丑就是公民自由。当然,这要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 Q. L+ k1 m1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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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是影视明星,影视明星受到社会太多关注,这或许不正常,却是很难改变的现实。就其离婚一事,各种媒体尤其是网上有不少说法。我倒觉得,王宝强本人发声,可有效避免不真实声音的传播,是好事。家丑不可外扬,这是从有利于当事人角度所做的规劝。但如果有人不在乎“家丑”,而将愿意其“外扬”,这种牺牲是有价值的。人有偷窥的本能,有人可以从中找到快乐,但我所说的“家丑外扬”的价值,指的不是这个,而是它带给人的借鉴,对法津如何评价婚内出轨的预知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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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9 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蛮烦版主把文章移到--枫亭畅谈--发错地方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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