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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德俊律师:巧妙运用服务条款 打赢产品质量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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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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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产品质量法规,相信大家都不太陌生,但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产品购买合同时,往往只关心质量条款,忽视了产品服务条款,在发生产品质量争议之后,为证明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花费巨额的鉴定费用,并承担鉴定不能或鉴定结果可能对己不利的鉴定风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但是由于质量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质量鉴定的复杂性,让很多当事人尤其是产品购入方,往往在此类案件中陷入举证困难的不利境地。在此,韩德俊律师以自己亲身代理过的一起大型设备系统质量纠纷案件为例,浅析一下如何更好的处理好产品(尤其是大型设备)质量纠纷。. [) E+ L  N8 V' S  B
    案情回放:2006年12月15日,青岛琅琊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青岛科海生物有限公司(需方,以下称原告)与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方,以下称被告)签订《衣康酸一次母液膜处理系统合同》一份,总货款为164万元。该设备于2007年3月15日安装完毕,但是从2007年3月28日开始到2007年5月23日,该设备接连出现多次质量问题,被告多次维修未见成效,最终导致该设备停止运行,原告的该生产工序停产。后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委托公司法律顾问韩德俊律师将被告诉至胶南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该设备全额货款并赔偿停产损失。根据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的车辆和银行帐户进行了查封。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归纳出来的一个最主要的焦点就是该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该焦点问题自然就延伸出一个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分配问题。
) O$ j6 L' W7 V3 w    被告方代理人辩称:第一,该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依法进行司法鉴定,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是因为原告使用不当所导致。第二,由于该设备经出厂检验合格,并且双方于2007年3月30日签订了该设备的运行情况汇总,可以证明该设备已经交与原告应用于日常生产,所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原告方申请质量鉴定。7 U% a; T: ~; U. x* _
    原告代理人韩德俊律师认为:第一,根据原告提交的维修记录,该设备经被告耗时近2个月14次维修未能达到生产要求,最终导致停机停产,可以看出该设备确实存在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被告方如果认为该设备没有质量问题,或是该质量问题是由于原告的原因所导致,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并由被告来申请质量鉴定。第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衣康酸一次母液膜处理系统合同》,不仅有质量条款,而且还有服务条款,根据双方的合同第三条:“如被告在接到原告质量问题的通知后15日内未将质量问题解决;或者因该系统质量问题造成需停产维修次数在保修期一年内达到三次,原告有权退货”之约定,正是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7 }4 Z, _% U+ ]) A3 a    法院判定: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采信了原告代理人韩德俊律师的主张,认定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并由其申请质量鉴定。但由于该系统的核心部件——“纳滤膜”是美国GE公司的高科技产品,其生产技术尚处于保密阶段,目前国内尚无权威部门能对这种“纳滤膜”的生产质量和使用性能进行科学鉴定。期间被告提出能否由美国GE公司进行鉴定,但因美国GE公司既是产品的提供商,又是外国公司,不宜作为本案的鉴定人或证人,被告的该项请求未获法院准许。之后因原被告双方就鉴定机构的选择未达成一致,依法由法院指定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青岛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组织鉴定,并通知被告预交鉴定费,但被告出于对鉴定结果希望的渺茫等等原因考虑,未预交鉴定费,致使该案鉴定程序无法启动。最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依法采信了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全部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详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商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
$ m! O( Y* U9 P$ {! f. }    本案启示: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产品购销合同中的服务条款和质量条款同为合同的重要目的,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在质量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服务条款的遵守与否,直接会影响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原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条款:“如被告在接到原告质量问题的通知后15日内未将质量解决;或者因该系统质量问题造成需停产维修次数在保修期一年内达到三次,原告有权退货”, 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维修记录,可以看出该设备确实存在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8 M0 H  c! M4 A    本案原告的成功之处在于正确的选择了以被告违反服务条款为本案的突破口,巧妙地将举证责任抛给了被告。由于这些服务条款的约定、维修记录的保存,使本来很可能应由原告承担的质量举证责任被依法转由被告承担,最终直接影响了本案的判决结果。所以无论是产品的生产方还是使用方,相信均可以从本案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 ~6 K- m% @- {+ L9 u    作者:韩德俊律师
2 J- Z" {) Z1 F/ U" |    2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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