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s已经发表了意见,我的决定不会影响最终的判决,但我们三人之前有个约定,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仍建议第三位版主公开发表意见,以便让大家更多了解每个版主的尺度,也能监督我们在各个案例中是否维持同样的尺度。5 E `1 i o; q7 t( {$ M; V
本投诉的理由是“人身攻击”,违规的词是“疯人院”,被侵犯的有说是枫亭的三位版主,有说是枫亭的网友。我所理解的人身攻击是指对本网的一个或一群人的个人属性的负面评价,而“疯人院”确实很难和个人属性联系上。如果说“枫亭的那帮疯子怎么怎么的”,那任一个在枫亭发帖的网友来投诉,我都应该支持,但现在的情形不一样,无法适用《网友言行规范》2.5或2.6,所以我不能支持该投诉。 + j. o' S% p+ C% R% }- s做出这个决定很矛盾,因为它在实质上并不正义,我个人谴责用“疯人院”形容枫亭的行为,建议在各版版规或总的版规中增加这一限制。% e( D6 T5 |4 k5 F4 C; a0 S
另一个问题也想在这里提一下:对“疯人院”确系指枫亭的认定。其中所谓“独一无二的规矩”、“不受欢迎的名单”严格来说是不确切的说法,但只要有正常的推理能力,能够推断出指的就是枫亭。将来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在处理投诉时将这种推理应用到何种程度,是否能合理推断的人或事就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