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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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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2 {+ z- x; t9 a$ [3 s$ w" D; b6 F1 y' D4 Y# ]* p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h  `, P2 k$ j' V7 P; h7 a; K0 q* @" Z) X: S( c9 f4 {7 l/ N! X8 ~3 ?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2 e! X7 Z& V6 K" s. g+ Z' a" e+ l" `' b
谢谢大家。/ P5 \" Y! S  H
9 _: q0 S' M' s) K* U7 S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x$ ?3 F: [8 p" I+ F, K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3 ?% M" v' {0 V; g6 h, p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R0 G4 ~  [2 ^0 Z; ]/ G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2 O. F) h: U* U# o, ^9 k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 x8 h- e4 b, x  R1 i* h3 V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b( m; c. R* L同意小美猪的# K! b# d) d& ~/ P: u5 c! |) w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_; H- W" x: q9 {4 j%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0 s' W1 G; K; C7 o1 Z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6 F3 D% R: _( x
# f6 J- J# w4 ]4 k6 X3 V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o" ^; A: a) u6 k$ _1 i* m  g1 E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0 @: O6 }  w* L$ L& d1 f$ G) @& `$ E, [/ I$ D9 e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B" F# T5 [! {, j- F" U1 {: x

% b8 x1 w) ^# v4 e( t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K+ G+ Z8 ]; b1 r" K; H  Y

* T- J! ^% L0 T, P2 ~0 J  Q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6 G3 O8 Z7 n4 r8 Z. M- e% n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8 D8 {. L& s$ d+ l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1 U* U- [! v8 [$ ^+ Z4 b% ]9 R0 b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5 h& q" H2 h3 A; _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i- A, D& ]0 I, F4 P7 y) C' d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6 [4 u, |( X& a0 v  Y5 v& U0 C* ]: ^

5 `( `) U9 J- g' W5 J1 H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3 [; p* ?; s% h" d/ O5 B
% w$ I. \. C5 k# v! l: }2 y3 ?- C' S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l0 n* v/ l/ Y, J) S. b* S6 \% v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5 m0 F0 g% ^' k&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g, i7 d. G, A' c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j0 G. e; l' O1 ^8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8 ~: D% W. N2 U  v4 Z* {9 C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E  R: P! y; t. c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2 f" u; t  Y7 c/ D8 w+ W

. f4 e% ^  a% n  l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J- c4 u8 V3 W- F
; j4 X/ A0 N% Z# w1 `6 |+ |4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M0 e; Y' l" J' K% e( O" x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k5 ?' K, [8 t3 L& _' _: J' Q' p/ R' H' O/ q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b+ y2 B; t/ ?
" c2 p# G) B1 A( O; X5 e7 c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l# S. H& t5 v7 ~0 N5 u3 s ...

- i1 x+ c% d/ t  }! v, E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L/ I4 a' K  h& j) t5 Q. g9 p& a4 T0 N9 F: A6 R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z7 }% }( R( y; m
/ J+ t' L, A2 a% k  W4 h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 C8 k: t) r0 O1 z
7 e0 y8 }3 D% R. Z, `& I* f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 z8 T+ r/ {' n! ^# k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u, }# O% m4 M- n1 l: ^
5 k2 d! I! z- [/ N; I7 T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e* o7 E4 G! w& K4 P% G% _, V
" D$ f- m/ U/ h! F' b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v9 e$ ^1 J1 Q4 [  E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F  ?: S- ~% r3 I( i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_! [& l  O5 v6 D" Y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q# n* W5 s) [) Q' I+ q  _8 b  M3 D: c) X. [/ @
不 能 同 意
7 u8 @- A( w) B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T4 z4 v; s2 n. A: O( h  b- g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m3 I, C- P* x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 o& t  p8 R0 n% B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D9 P" @7 k; k5 a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N7 E. I0 Z$ i3 Y- r% c7 o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M$ S" l4 C+ Q$ a4 {. U" ^' Q' c0 q. o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D: r, L, ?' Y, p; y4 @" G# e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4 x, _% I: z9 K! Y, j
' F% ?% W) `- |- O8 J) K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w* t3 L3 Z*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H2 B8 k/ W$ S4 C. h(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1 J( |* b" \3 i/ ~1 w5 l希 望 别 介 意  
$ E( h$ j7 w* s& n只 是 打 个 比 方9 d9 X8 b' q' X. Q

5 {& k& H2 E/ p) ?( v# m& L[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6 _* R! Q9 z: z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k& w; E/ h4 y5 P5 R! Q& h  p$ l
( n: z( C+ c! d  p, `5 I7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C+ X( h% s/ b5 f8 J, i2 L/ }' z( n0 x& s! E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3 s! s9 g3 {+ V
...

7 ^, D+ V* `7 [# v$ J
" j8 ^$ S8 I8 A8 k: B, u' q3 {( \
6 _1 t4 w6 j+ H; f0 l0 ]5 S/ o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T3 R6 T. B4 F. s4 I7 Z; d
' R  E$ h' u& w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S7 `6 V& h) z6 x7 l- V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0 l4 T1 z. X/ _
8 _5 R  D  V! q/ [& g' C2 i. r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 w( ]9 Q" X! H; h" I; m' B8 M

* O: ~: z; b" r支 持 .9 \2 D( S# z, X) f% m' Y0 K0 z+ M9 Q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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